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86號
ILDV,110,司促,3786,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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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86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 


債 務 人 陳韶嬅 


      林俊成 


一、債務人陳韶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捌萬
  參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韶嬅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俊成負清償責任,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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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