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26號
ILDV,110,司促,3426,202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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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余逢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玖仟零捌拾陸
  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肆萬伍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余逢原於民國87年09月15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10年05月23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679,086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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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