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1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楊雅明即將群工程行
債 務 人 何新義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零叁
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玖拾萬零捌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㈢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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