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朱冠陵
被 告 張鑫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連棕
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 決問題,經於民國106年5月12日裁定命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1084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更一字第53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64號裁 定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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