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邱建榮即邱謙禮之繼承人
邱建美即邱謙禮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邱建倫即邱謙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
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5 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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