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01號
SLDV,110,除,301,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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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李宜蓁
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許凱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票據│ 發票人 │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種類│ │ │ │(新臺幣)│ │ (民國) │
├──┼────┼──────┼───┼─────┼─────┼──────┤
│支票│國都汽車│第一商業銀行│李宜蓁│50,000元 │MA0038523 │109年5月18日│
│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公司 │北投分公司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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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投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