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訴訟代理人 方品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本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5 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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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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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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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艾迪普科技股份有限│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91年11月20日 │ 未記載 │ 30,000,000元 │
│ │公司 仝清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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