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木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漢煌
代 理 人 莊家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95 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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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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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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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木川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6,799,329元 │PD8530102 │109年10月5日│
│ │司 │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 │ │ │ │
│ │(負責人莊漢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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