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30號
SLDV,110,除,230,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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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曾柯幼香(即曾文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90 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4 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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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股數│張數│
├──┼─────────────┼───────┼──┼──┤
│ 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4024-8 │50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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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