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冠妤
被 告 張博宇(原姓名:張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割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第13條規定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其管轄 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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