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建和、楊東翰、楊嘉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07 萬9,3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2,704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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