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宋允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允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補正被告之正確名稱及住居所。原告應先
行確認本件所提告之被告係機關或個人?若係機關,應補正
該機關之正確名稱、機關地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若係個人,應補正該個人之正確姓名及住居所。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補正訴訟標的
(即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具體法條或法律關係)。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補正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
,惟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之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 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億2,922 萬2,000
元,應予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