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49號
SLDV,110,補,649,202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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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羅忠文 
被   告 羅忠義 
      羅莉莉 
      羅宏濬 
      羅宏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最高法院民國88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認撤銷除
權判決之訴屬財產權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起訴
可能獲得之利益,即信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股股票面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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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