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被 告 石金隆
石清鑑
石碧玉
石碧蓮
石碧燕
巫昕恬
曾超群
曾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玖萬貳
仟伍佰貳拾元(計算式詳見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
捌佰壹拾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元,尚應補繳
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附件:(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㈠、被繼承人石錦雲之遺產之價額:
1、臺北市○○區○○段○○段00000 ○號建物課稅現值66600
元
2、同上小段218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2800 元/ ㎡* 面積120 ㎡
=0000000元
3、臺北市○○區○○段○○段00000 ○號建物課稅現值43萬80
0 元
4、同上小段277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02299元/ ㎡* 面積6437㎡
*應有部分(與他人公同共有)247/0000000=639631元
5、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1749 元/ ㎡*
面積985.63/ ㎡* 應有部分2/16=0000000元
6、同上地號土地土地公告現值11749 元/ ㎡* 面積985.63/ ㎡
應有部分2/32(與他人公同共有)= 723760元
7、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33 股* 每股金額10元=3330
元
8、總計:66600+0000000+430800+639631+0000000+723760+333
0=00000000元
㈡、按被代位人石金隆之應繼分比例計算之價額:
00000000*石金隆應繼分比例1/7=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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