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瑞昱展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政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貞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博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林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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