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03號
SLDV,110,補,303,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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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學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陳秋卿江清文江清雄吳慶惠(即江玉葉
之繼承人)、吳沂璇(即江玉葉之繼承人)、吳明憲(即江玉葉
之繼承人)、江素琴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查報原告聲明代位請求分割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
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
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俾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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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