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學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陳秋卿、江清文、江清雄、吳慶惠(即江玉葉
之繼承人)、吳沂璇(即江玉葉之繼承人)、吳明憲(即江玉葉
之繼承人)、江素琴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查報原告聲明代位請求分割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
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
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俾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