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債 務 人 李桂菁
代 理 人 謝孟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 明: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 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8 條亦有明定。且更生之聲請有無 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 回之,此觀同法第46條第3 款規定亦明。
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將認債務人無聲請更生之誠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表:
⒈報告聲請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 金、珠寶、償還債務、保單借款…等)。
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 用債權人清冊(並應確認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是否須補充)。⒊債務人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⒋提出自民國108 年3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在金融機構、郵局存 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已無使用者 ,亦應提出相關結清證明)。
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⒍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2 年內有無 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⒎說明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受入戶補助、租屋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⒐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
⒑提出最新之租賃契約,並說明所居住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 員,及如何分擔租金、居住相關費用。
⒒債務人之長子已成年,如債務人仍須為其支出必要之扶養費用 ,應提出其仍在學(學生證或學費收據)及無收入(各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