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債 務 人 簡紫庭即簡淑美
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黃匡麒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46條第3 款各有明文。又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⒈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之協商前置 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⒉提出債務人109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⒊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08 年3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⒍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8 年3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08 年3 月起迄今 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 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 助及金額。
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⒏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 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⒐提出應受扶養人簡富屋、簡何阿呢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家族系統表、107 至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應說明如 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 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⒑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 萬3,970 元超逾債務人住居地 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應提出證據證明就各該費用確 有支出之必要。
⒒債務人前曾向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成立,應說明係 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⒓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 萬3,970 元、扶養費6,000 元 ,合計為2 萬9,970 元,惟自陳目前待業中並無收入,顯無法 支應上開費用而無清償債務之可能。債務人應說明係如何支付 超逾月平均收入部分之費用,暨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 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 之原因及計算式、是否願樽節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