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0號
SLDV,110,消債更,10,2021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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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債 務 人 熊莉萍 


代 理 人 李璇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熊莉萍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觀諸同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 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 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最大債權銀 行即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惟 協商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 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債務人現戶全戶戶籍謄 本(見本院卷第2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 本院卷第22頁至第2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見本院卷第34頁至第40頁)、107至109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48頁至第50頁 、第202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 第46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8頁)、元大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3日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第 160頁)、郵局及金融機構之存摺資料(見本院卷第82頁至 第90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資料(



見本院卷第140頁)、瑪麗安婦產科薪資證明(見本院109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411號卷第19頁)、城中瑪麗安婦產科診所 110年4月30日函及附件(見本院卷第172頁至第176頁)、債 務人配偶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見本院卷第94頁至 第96頁)、債務人配偶之107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98 頁至第102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見本院卷第112頁至第11 9頁)、債務人子女之107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24 頁至第128頁)、債務人子女之在學證明(見本院卷第130頁 )等為證,核閱屬實。是債務人目前尚無工作,而債務人負 擔之債務依債權人清冊所載468萬702元(見本院卷第42頁) ,以債務人自陳其每月可清償2,000元(見本院卷第148頁) 計算,至少需約195年(計算式:4,680,702÷2,000÷12≒1 95)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債務人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同條例 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揆諸首開說明,應予 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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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