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彭修瑀
聲 請 人
兼法定代理人王彩鳳
前列彭修瑀、王彩鳳共同
相 對 人 彭佩芬
相 對 人 彭中興
相 對 人 彭修國
(即王榮冠之代位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零七年存字第三一零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佰壹拾肆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前遵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137 號民事裁定,為免為假扣 押,曾提供新臺幣214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7 年度存 字第310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 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存證信函、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王榮冠於109 年2 月6 日死亡,其長女彭佩芬、次子 彭中誠、三子彭中興為其繼承人,彭中誠於104 年10月27日 死亡,長子彭中真先於王榮冠於100 年11月21日死亡,其子 彭修國代位而為繼承人,繼承人皆未拋棄繼承,是彭佩芬、 、彭中興、彭修國為王榮冠之繼承人。上開聲請事實,業經 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相關卷宗核閱屬實,且相對 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等函各1 件附卷可 稽。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