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799號聲 請 人 郭芳源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加蓋「與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之印鑑章。(檢附聲請狀影本1 件)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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