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605號
SLDV,110,司繼,605,202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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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林聖妮 
      林富霆 
      胡語樂(原名林語樂)

      胡思祖(原名林富震)

兼 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胡馨尹 
      林華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林華健之印鑑證明書。(須與聲請狀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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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