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605號聲 請 人 林聖妮 林富霆 胡語樂(原名林語樂) 胡思祖(原名林富震)兼 上四人法定代理人 胡馨尹 林華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林華健之印鑑證明書。(須與聲請狀相符)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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