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433號
SLDV,110,司繼,433,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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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詹張桂 
      詹湫霞 

      詹瑞柳 
      詹湫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詹張桂詹湫霞詹瑞柳、詹湫 萍係被繼承人朱憲南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 年1 月 19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權拋棄證書 等件為證。
二、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 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 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著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詹張桂詹湫霞詹瑞柳詹湫萍係被繼 承人朱憲南兄弟詹進之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非為被繼承 人朱憲南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 請人詹張桂詹湫霞詹瑞柳詹湫萍非屬朱憲南之繼承人 ,並無繼承權,是聲請人詹張桂詹湫霞詹瑞柳詹湫萍 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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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