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周易瑩
盧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周易瑩、盧秀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蘇上勝(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已於民國104年4 月25日死亡)之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蘇上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蘇上勝之債權人,蘇上勝 於民國104 年4 月25日死亡,惟蘇上勝之繼承人即相對人周 易瑩、盧秀蓮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本院命相對 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借據、借款約定書、本院107 年度司拍字第231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執行處函文、 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 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於知 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 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38條、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文件等在卷 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蘇上勝死亡,其為蘇上勝之債權人, 相對人等並未拋棄繼承,亦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為真 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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