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183號
SLDV,110,司繼,1183,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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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顏若華 

      顏國誠 
兼上列2 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顏海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被繼承人顏碧君早於109 年11月4 日已死亡,臺端等於
  110 年7 月15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民法第1174
  條第2 項所規定之3 個月期限。請釋明臺端等「各」係何時
  知悉繼承開始?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到院供參。(請詳細說明知悉上開事項之「日期,而非陳
  述遲誤辦理拋棄繼承之「原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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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