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顏若華
顏國誠
兼上列2 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顏海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被繼承人顏碧君早於109 年11月4 日已死亡,臺端等於
110 年7 月15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民法第1174
條第2 項所規定之3 個月期限。請釋明臺端等「各」係何時
知悉繼承開始?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到院供參。(請詳細說明知悉上開事項之「日期,而非陳
述遲誤辦理拋棄繼承之「原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