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615號聲 請 人 白金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芃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000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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