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6615號
SLDV,110,司票,6615,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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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615號
聲 請 人 白金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芃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000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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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