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謝旻達律師
被 告 丙○○
丁○○
乙○○
戊○○
己○○
甲○○
壬○○ 南
庚○○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