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284號
NTDV,88,訴,284,200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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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謝旻達律師
  被   告 丙○○
        丁○○
        乙○○
        戊○○
        己○○
        甲○○
        壬○○   南
        庚○○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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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