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林宏榮即林俊穎即林俊傑
代 理 人 江百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
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
,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