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余維國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一0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五十八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至一百一十六年三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十六期給付應延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 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 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工作收入為道場書法教學一個月8,000 元 ,詹田關係企業業務代表一個月27,000至28,000元。惟因新 冠新冠肺炎影響,道場書法教學三級警戒暫停,恢復時間未 定,詹田關係企業業務代表部分也因各社區藥局業務當下偏 向防疫物資,非本公司主要營業項目,整體業績下降,目前 收入處於不穩定狀態,因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原裁定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 之履行期限1 年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經 本院於108年8 月31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8號裁定認 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108年9月23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 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 出詹田企業有限公司薪資說明單據影本等為證,堪認為真實 。且查目前疫情雖漸趨緩,惟各方面警戒措施仍有限度實施 ,不僅補習業者經營困難,公司業務亦受影響,而導致債務 人收入減少,且長期疫情影響下,經濟狀況一時亦難以恢復 正常,是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 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再次延長本件更生方 案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聲請人之 履行能力,裁定延長履行期間1 年,其履行期間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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