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0年度,15號
SLDV,110,司消債聲,15,202107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怡蓁即陳秋萍

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更生事件
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4 日以102 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准予延長6 個月,履行期限延長至民國112 年2月10日。
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110 年7 月10日之給付,延至民國111 年1月10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9 年9 月份非自願離職,尚未找 到工作,且目前有傷,再加上近半年內車已老舊,修理已花 太多費用、要報廢,而目前要找的工作都屬業務性質,須再 添置交通工具。近來因疫情找工作更難,目前對於每月還款 之金額已造成負擔,極大的壓力,故聲請延緩履行更生方案 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經 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4 日以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同年8 月3 日確定在案,業 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聲請人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離職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是以,聲 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 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聲請人之履行能力、所欠之數額, 及行政院宣布自110 年7 月27日起將疫情三級警戒調降至二 級等情,裁定延長履行期間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