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鄭雅云
相 對 人 張寶猜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19日(聲請 狀誤載為109年1月19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700,00 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2月18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1,7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 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借據等影 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