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他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賴峻瑋即曹峻瑋
相 對 人 賴禹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業經裁定確定,本
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賴峻瑋即曹峻瑋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有相對人者,程序費用之 負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 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自明。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事 件(本院110 年度家親聲字第25號),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 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家救字第158 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上開聲請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 人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因 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而相對人係民國00年00月00 日出生之女性,現年44歲,依內政部製作之108 年度簡易生 命表所示,臺北市44歲之女性平均餘命尚有43.51 年。再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後段規定,應以10年作為聲請人請求定期給付之權利 存續期間。又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8 年度臺北市平均 每人月消費支出即新臺幣(下同)30,981元作為相對人每月 所需扶養費用之計算基準,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717,72 0 元(計算式:30981 ×12×10=0000000 ),依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程序費2,000 元。是聲請人第一 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為2,000 元,應由聲 請人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