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債 務 人 柯進德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陳惠雯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國綸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9 年 度消債清字第5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 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均無任何可供變價之財產,僅有 數百元至千元不等之郵局及銀行存款,惟存款變動性高,加
以考量扣除債務人之日常生活支出後應已所剩無幾,經審酌 後認以不命債務人提出為適當,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3 月4 日儲 字第1100055096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 數額狀在卷可參(見本院109 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卷第21頁 、第108 頁及第109 頁)。從而,堪認債務人已無財產,應 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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