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99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05971│ │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債務人廖文傑於民國91年8月1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305971元整。 (二)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
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
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760元
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0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30597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
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
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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