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955號
SLDV,110,司促,9955,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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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佳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5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995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7675 │     │月15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華佳珍於民國91年9月1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37675元整。  (二)依
  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
  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873元
  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3767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
  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
  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
  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債
  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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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