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侑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6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995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侑廷4563│自民國97年12│至民國 104年│年息20.000% │
│ │59093 │0000000000│月04日起 │8月 31日止 │ │
│ │元 │09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施侑廷於民國95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12月0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670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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