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950號
SLDV,110,司促,9950,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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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侑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6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995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侑廷4563│自民國97年12│至民國 104年│年息20.000%  │
│  │59093 │0000000000│月04日起  │8月 31日止 │       │
│  │元  │09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施侑廷於民國95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12月0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670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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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