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792號
SLDV,110,司促,9792,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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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7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95年4 月
  27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遲
  延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
  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張家園於民國94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8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
  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
  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
  ,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
  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
  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
  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 %計付。立有
  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三、查相對人張家園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80,000元整,及自
  民國95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腦催收畫面及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
  新戶謄,合併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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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