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739號
SLDV,110,司促,9739,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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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7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秀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韻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555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自110 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月(內)須
  給付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 元,延
  滯第3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
  金收取期數最高以3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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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