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737號
SLDV,110,司促,9737,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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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7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秋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304元,及自民國96年5 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6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月(內)須
  給付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 元,延
  滯第3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
  金最高以3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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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