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713號
SLDV,110,司促,9713,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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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鈞婷即楊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8,944 元,及其中新臺幣50
  ,016元,自民國110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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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