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月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290 元,及自民國110 年
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68 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9,937 元,及自民國110 年
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8 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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