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604號
SLDV,110,司促,9604,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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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雲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6,935 元,及自民國110 年
  6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689,360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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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