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雲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6,935 元,及自民國110 年
6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689,360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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