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群軒即戴世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叁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94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戴群軒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
│ │68430 │即戴世 │7月07日起 │ │ │
│ │ │輝46367 │ │ │ │
│ │ │000000000 │ │ │ │
│ │ │53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戴群軒即戴世輝於民國108 年06月0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 年07月06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40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
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
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
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
費:每次每份100 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