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462號
SLDV,110,司促,9462,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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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群軒即戴世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叁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94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戴群軒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
│  │68430 │即戴世  │7月07日起  │      │       │
│  │   │輝46367  │      │      │       │
│  │   │000000000 │      │      │       │
│  │   │53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戴群軒即戴世輝於民國108 年06月0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 年07月06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40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
  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
  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
  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
  費:每次每份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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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