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387號
SLDV,110,司促,9387,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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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明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6,75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938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明傳  │暨自起息日9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96005│     │年09月10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鄭明傳  │自起息日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0527 │     │年06月28日起│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96,005
  元整暨自起息日95年09月10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0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10,748
  元整,及其中本金30,527自起息日110 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鄭明傳於94年08月0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06,753 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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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