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325號
SLDV,110,司促,9325,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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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凱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645元,及其中新臺幣11,1
  45元,自民國102 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439元,及其中新臺幣20,4
  39元,自民國101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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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