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凱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645元,及其中新臺幣11,1
45元,自民國102 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439元,及其中新臺幣20,4
39元,自民國101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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