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307號
SLDV,110,司促,9307,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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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涵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遠萱即李玉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8,385 元,及其中新臺幣55
  ,629元,自民國110 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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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