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224號
SLDV,110,司促,9224,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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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2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奕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234元,及其中新臺幣25,1
  39元,自民國110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奕漢 於106年01月0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奕漢 截至遞狀日共消費新臺幣25139元,但於
  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
  共計新臺幣28234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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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