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2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奕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234元,及其中新臺幣25,1
39元,自民國110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奕漢 於106年01月0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奕漢 截至遞狀日共消費新臺幣25139元,但於
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
共計新臺幣28234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