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9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禹岑即周蓮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027元,及其中新臺幣36,7
13元,自民國97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
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
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
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
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
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00。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
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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