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睿謙即洪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2,052 元,及自民國96年1
月13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
1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996元,及自民國95年8 月
1 日起至民國95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9 月1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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