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930號
SLDV,110,司促,8930,202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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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睿謙即洪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2,052 元,及自民國96年1
  月13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
  1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996元,及自民國95年8 月
  1 日起至民國95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9 月1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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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