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毓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美麗即歐專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書妤即歐專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朔銘即歐專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歐專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2,472,969 元,及其中新臺幣2,322,969 元,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
支付新臺幣15,000元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