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831號
SLDV,110,司促,8831,202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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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毓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美麗即歐專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書妤即歐專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朔銘即歐專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歐專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2,472,969 元,及其中新臺幣2,322,969 元,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
  支付新臺幣15,000元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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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